随着数字资产交易的普及,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司法机关在裁判中逐步形成兼顾交易自由与风险防范的规则,某法院一份泰达币买卖合同判决书(案号:(2023)XX民初XXXX号)引发关注,其裁判要点为数字资产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案中,原告王某诉称,其通过某线上交易平台向被告李某购买10万USDT,约定单价6.8元,总价款68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USDT,故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李某辩称,双方交易标的为虚拟货币,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且原告系明知风险仍自愿交易,应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泰达币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交易存在价格波动、洗钱等风险,且我国目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等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定,涉案合同因违反公共秩序和金融监管政策,应认定无效,基于双方均明知交易标的性质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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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买卖,均存在过错,故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50%的款项(34万元),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该判决书明确,虚拟货币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但需结合交易目的、监管政策及公共利益综合判断;当事人对无效合同均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既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又通过过错责任平衡了双方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也警示市场主体需警惕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审慎参与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