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碳中和浪潮下,碳交易市场成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工具,欧洲作为碳交易体系的先行者,其碳汇交易所(或更准确地说,碳交易市场相关机构)的运营模式与所有制性质常引发关注:欧洲碳汇交易所并非国有企业,而是以市场化、多元化主体为主导的复杂体系,要理解这一点,需从欧洲碳市场的发展历程、核心机构职能及所有制结构入手。

欧洲碳市场的核心:不是“交易所”,而是“体系+平台”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欧洲的碳交易并非由单一“交易所”垄断,而是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为核心,结合多个国家级交易平台与自律机构的综合性市场,EU ETS是欧盟气候政策的基石,其设计初衷是通过“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机制,以市场化手段降低碳排放。

在这一体系中,“交易所”更多扮演交易平台角色,而非政策制定者或监管者,欧洲主要的碳交易平台包括:

  • 欧洲能源交易所(EEX):位于德国莱比锡,是全球最大的碳期货现货交易所之一,负责EU ETS大部分配额的拍卖与交易;
  • 欧洲气候变化交易所(ECX):早期由洲际交易所(ICE)运营,后与EEX整合,专注于碳金融衍生品交易;
  • 各成员国国家级交易平台:如法国的Powernext、意大利的GME等,负责本国碳配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核心机构的性质:市场化运营与多元所有制

欧洲碳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并非国有企业,而是市场化运作的私营机构或公私合营企业,以EEX为例最具代表性:

  1. EEX的所有制结构
    EEX成立于2002年,最初由德国电力公司(如E.ON、RWE)等私营机构联合创立,后经过多次股权调整,当前股东包括洲际交易所(ICE,美国上市公司)、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多家欧洲能源与金融机构等,其股权结构高度分散,无单一国有控股主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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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年,EEX与ICE Climate Exchange合并后,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全球性碳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地位。

  2. 其他平台的性质

    • ICE ECX:作为美国洲际交易所(ICE)的子公司,ICE本身是美股上市公司,由私营资本控股;
    • Powernext:法国能源交易所,后被EEX收购,其股东同样以私营金融机构和能源企业为主。

这些平台的运营逻辑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高效的交易撮合、清算、风险管理等服务,收取手续费盈利,而非依赖政府补贴或行政垄断。

政府与市场的角色:监管者与参与者分离

在欧洲碳市场中,政府的角色是“规则制定者”与“监管者”,而非“运营者”,EU ETS的政策框架(如配额总量、拍卖规则、覆盖行业等)由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议会制定,监管则由欧盟委员会、欧洲环境署及各国监管机构负责。

具体而言:

  • 政府职能:设定碳排放总量、分配初始配额(部分免费分配,部分拍卖)、监督市场合规、处罚违规行为;
  • 市场职能:企业(发电厂、工业企业等)作为配额买卖主体,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金融机构(投行、基金等)开发碳金融衍生品,共同形成碳价格信号。

这种“监管与运营分离”的模式,避免了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定价,确保了碳交易的公平性与效率。

为何欧洲碳市场选择市场化路径?

欧洲碳交易体系的市场化设计,源于其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刻认知:

  1. 效率优先:私营平台通过竞争提升交易效率、降低流动性成本,形成更接近真实的碳价格;
  2. 创新驱动:金融机构参与开发碳期货、期权、碳基金等产品,丰富了市场工具,吸引了更多资本进入;
  3. 避免寻租:若由政府主导交易平台,易滋生行政垄断与寻租空间,而市场化主体需接受竞争与监管约束,更易保障透明度。

例外情况:国家是否参与碳市场运营?

尽管欧洲主要碳交易平台为私营性质,但部分国家存在“政府参与”的特殊情况,需与“国有企业”区分:

  • 政策性银行或基金:如欧洲投资银行(EIB)可能通过碳基金参与市场投资,但其职能是引导绿色资本,而非运营交易所;
  • 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部分成员国的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如法国EDF、德国Uniper)作为碳市场参与者,会买卖配额或开发碳汇项目,但这属于市场主体行为,与交易所的所有制无关。

欧洲碳汇交易所是市场化主导的多元体系

欧洲碳交易体系的核心平台并非国有企业,而是由私营机构、金融机构与能源企业共同持股的市场化平台,政府通过制定规则与监管确保市场公平,而交易平台则在竞争中提升效率、创新服务,二者共同构成了欧洲碳市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成功模式。

这一模式对我国碳市场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在推进全国碳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需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交易平台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发现真实碳价格,最终实现碳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双赢。